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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交车未在停靠点停靠乘客下车被撞谁的责任

发布时间:2025-12-30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针对公交车未在停靠点停靠乘客下车被撞的责任认定,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分析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规定: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、财产损失的,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;不足的部分,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:(一)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,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;双方都有过错的,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。(二)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,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没有过错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;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有过错的,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;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,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。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,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。”
本案中,公交车未在停靠点停靠属于违规行为,若该违规行为与乘客被撞存在因果关系,公交公司作为机动车一方需承担过错责任;乘客若存在未观察路面的过错,可减轻撞人方责任;撞人车辆若存在超速等违规行为,需按过错比例担责。综上,各方责任需根据具体过错程度,结合该条款划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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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交车未在停靠点停靠乘客下车被撞,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,会影响责任处理。
1. 乘客因紧急情况要求司机临时停车:若乘客突发疾病、遭遇人身威胁等紧急情况,要求司机在非停靠点停车,司机出于人道主义临时停车,此时公交公司的过错程度可能减轻。例如:乘客突发心脏病,司机临时在路边停车让其下车,乘客下车后被超速电动车撞,法院可能认定公交公司仅承担次要责任,电动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。
2. 撞人车辆为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:若撞人车辆是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等,且已开启警灯、警报器,此时特种车辆可不受交通规则限制,责任划分可能不同。例如:公交车未在停靠点停车,乘客下车后被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撞,若救护车已按规定开启警灯、警报器,且无其他过错,可能无需承担责任,责任由公交公司和乘客按过错划分。
3. 第三方因素导致事故:若事故是因道路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、其他车辆违规变道等第三方过错导致,第三方需承担相应责任。例如:公交车未在停靠点停车,乘客下车时,因道路施工处未设警示标志,乘客踩空摔倒后被后方电动车撞,此时施工方需承担部分责任,公交公司、乘客、电动车驾驶人也需按过错分担剩余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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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交车未在停靠点停靠乘客下车被撞,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。
1. 诉讼时效风险:根据相关规定,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(原解答中“1年”为旧法规定,现行《民法典》已调整为3年),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。若乘客未在时效内主张权利,可能丧失胜诉权。例如:乘客被撞后未及时索赔,3年后才向法院起诉,若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,法院可能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2. 证据链断裂风险:若缺失关键证据,如事故认定书、现场照片、医疗记录等,可能导致责任无法认定或赔偿金额无法支持。例如:公交车未在停靠点停靠,但乘客未拍摄现场照片,公交公司否认违规停车,交警也因现场破坏无法出具准确认定书,此时乘客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向公交公司索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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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交车未在停靠点停靠乘客下车被撞时,存在以下常见错误操作行为需避免。
1. 事故后未及时报警擅自离开现场:部分乘客或司机因担心担责,未报警就离开现场,导致交警无法勘查现场、固定证据,可能使责任划分不清,自身权益受损。
2. 忽视收集关键证据:如未拍摄公交车未停靠在站点的照片、未记录撞人车辆的车牌信息、未保留医疗发票等,导致后续索赔时缺乏证据支持,无法证明损失和过错。
3. 盲目接受不合理赔偿方案:部分乘客在受伤后急于解决问题,未经评估就接受公交公司或撞人方提出的低额赔偿,导致后续治疗费用不足,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。
若您不慎出现上述错误操作,或对责任划分、赔偿金额有疑问,欢迎进一步向律师咨询,获取专业补救建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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